城中村村民朋友们:你们好! 为提升城市风貌和形象,妥善解决民生诉求,巩固“两违”管控成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我县制定出台了《都昌县城规划区内村民违法违规建房处理工作方案》,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处理范围:按照2014年11月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都昌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具体为:东至:城东大道;南至:鄱阳湖;西至:紫荆路;北至:国年路。 二、处理对象:世居在本村、参加了本村集体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具有本村农业户口或原具有本村农业户口后因征地拆迁而农转非的城中村村民: 三、处理条件。建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处理。 (一)建房用地符合《都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建房选址符合县城城市规划,且建房用地不影响土地整体开发和利用;(三)一层框架或墙体完工的可处理,一层框架或墙体未完工以及只是基础的不处理;(四)符合建筑质量要求,建设用地及建筑四邻无异议。 四、认定依据和标准 (一)用地面积认定:所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必须计入用地面积;砖砌围墙的按围墙围合的面积认定;(二)建筑面积认定:以住建部《房产测量规范》计算的面积为准;(三)建房户数认定:原则上1栋主体建房认定为1户。确属共墙连体建设,户与户之间有隔墙不能通达,每户有单独的大门和自下而上的楼梯,厨房厕所等功能独立的,可以视情认定为多户;(四)“一户一宅”认定:“一户一宅”以户口簿为依据认定,未婚子女拆户的不享受“一户一宅”政策;享受“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政策建新房后未拆除旧房,新建的房屋按“一户多宅”认定。 五、处理的办法及标准 (一)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处理办法及标准。 1、由国土部门参照项目违法用地进行处理。占用耕地的,按20元/㎡的标准给予违法用地处罚;占用非耕地的,按10元/㎡的标准给予违法用地处罚;2、占用耕地的,税务部门按10元/㎡的标准收取耕地占用税;3、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占用耕地建房,占地面积超出120㎡以上的面积,不予登记,只在记载栏作标注“处理”;对拆旧建新占地面积超出180㎡以上的面积,不予登记,只在记载栏作标注“处理”。 (二)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及标准 1、符合“一户一宅”未批先建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50㎡的(含附属建筑面积),由规划部门按建筑总面积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5元/㎡,按建筑总面积处未批先建违法违规行为罚款90元/㎡。②建筑总面积超350㎡的,超面积部分无法拆除、又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由县政府没收,建房户按900元/㎡的标准进行回购;规划部门对超面积部分并处90元/㎡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罚款,建房户按15元/㎡补交超面积部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2、不符合“一户一宅”未批先建的,超“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房屋均按超面积处理,对无法拆除、又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由县政府没收,建房户按900元/㎡的标准进行回购;规划部门对超面积部分并处90元/㎡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罚款,建房户按15元/㎡补交超面积部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已审批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建筑总面积未超规划许可,但建筑占地面积或层高超规划许可的,由规划部门对建筑超规划占地或超规划层高的建筑面积,处未按批准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罚款90元/㎡。②建筑总面积超过规划许可的,超规划许可建筑无法拆除、又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由县政府没收,建房户按900元/㎡的标准进行回购;规划部门对超面积部分并处90元/㎡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罚款,建房户按15元/㎡补交超面积部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4、批东建西的,按未批先建处理。 5、集体土地上涉嫌违法违规开发的房屋,一律不予处理。 六、处理程序 (一)建房户在10月1日前主动到指定地点进行申报;(二)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规划、房管、城乡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大队等部门对违法违规建房对象组织摸底并逐一核定,认定身份、界定性质、分清类别、核定面积;(三)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违规建房对象处理情况(姓名、身份、是否属“一户一宅”,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处罚金额等)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7天;(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城规划区村民违法违规建房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处理通知书,约定期限,接受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在依照《都昌县城规划区内村民违法违规建房处理工作方案》处理到位后,相关部门补办报建手续,建房户按照核定的层数和面积完善房屋建设(1-3层主体未完工的建筑总面积控制在330㎡以内,凡超出核准面积抢建的,一律由县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强制拆除),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二)违法违规建设属于没收回购处理的,建房户在2018年11月30日前主动接受处理,由县政府返还建房户回购款总额的50%,用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三)《都昌县城规划区内村民违法违规建房处理工作方案》由县城规划区违法违规建房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适用时间截止为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30日以后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致 都昌县人民政府 二0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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