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图
流程图相关解释说明各乡(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这项工作当作第一民生工程来抓,强化组织领导,乡(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 确责任分工,选派精干力量参与,各村也要抽调专人负责,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各乡(镇)、村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情况摸底,在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基础上,因地制宜、 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相关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十条: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 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 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 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 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 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第三条: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一)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年满 18 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三)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 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第三条:妥善处理确权登记其他相关问题:(二)非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 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 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第三条:妥善处理确权登记其他相关问题:(一)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增减挂”项目、政府拆迁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异地建房占用宅基地且无土地权属争议的, 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第一条:实事求是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五)1999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1999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修订 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第三条:妥善处理确权登记其他相关问题:(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县政府规定的标准。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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